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为这种情况是因为公民的下落不明而导致的。在民法总则当中就规定,如果说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话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宣告其死亡了。如果配偶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话,肯定自己的婚姻关系就需要重新梳理。那么,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是什么?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与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与申请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就不能申请宣告死亡。除非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者是没有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依此类推。
三、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如果该自然人被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话,那么夫妻之间的关系就从法院宣告死亡的那一天已经自动结束。不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并不能够证明该人已经确实死亡,如果在四年之后又重新出现的话,婚姻关系的状况也是要结合配偶是否再婚的实际情形分别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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