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不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因为这种婚姻的建立缺乏法律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三)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婚后疾病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在实践中,未按照《民法典》向有关部门登记的,也被视为无效婚姻。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非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应当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违反刑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双方在配偶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审判。宣告婚姻无效的,可以在婚姻关系无效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一)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三)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婚后疾病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