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批,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即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决定取保候审,但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一)累犯;(二)犯罪集团的主犯;(三)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四)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 “取保候审”试用条件的第三、四项的除外。
司法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二者不得同时适用。
一般司法机关会要求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提供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六、保证金的金额及退还。
采取保证金方式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法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法定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后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后,案子并没有了结,还会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后会送到法院进行开庭审判。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完全不等于最终不能判实刑、不需要坐牢。不过,取保候审有其适用条件,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来说,取保候审,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