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明与张峰是两亲兄弟,1996年,哥哥张峰与嫂子孙欣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7日生下一子,取名张凯。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张峰与孙欣于2000年8月10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按照离婚协议,婚生子张凯由张峰带养,孙欣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在抚养孩子期间,张峰经常打牌赌博,并因参与违法活动被劳动教养两年,孙欣也于2007年上半年与他人结婚。由于张峰、孙欣离婚后对张凯很少进行照顾,张凯的爷爷便将孙子一直带在身边生活。2008年,申请人张明见父亲年老体弱,便将父亲和侄子张凯一起接到他在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的家中居住、生活,并照料至今。张明觉得自2008年到现在,都是由自己和妻子实际担当了对侄子张凯的监护责任。为此,他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张峰、孙欣的监护人资格,并变更张凯的监护人为自己。
办案思路及心得
对未成年人,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力,该怎么办呢?日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监护权变更一案。一名小男孩的叔叔以自己的哥哥和嫂子在对侄子的监护期间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将侄子的监护人变更为他本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张峰、孙欣虽为张凯法定监护人,但自2000年8月离婚后至今,一直未对婚生子张凯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也未尽法定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张峰现无固定职业,靠打零工为生,且未建有自己的住房,经济条件差;被申请人孙欣再婚后,新组合家庭的经济状况亦比较差,且与婚生子张凯很少往来。无论是从二人以往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来看,还是从二人现在履行监护责任的能力来看,若由其二人继续担任张凯的监护人明显会对被监护人不利。而申请人张民和妻子刘莹从2008年以来,已实际承担起对侄子张凯的监护责任近五年,并明确表示愿意尽力担负张凯的监护人职责直至其成年。同时,张凯虽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4周岁,其对自身的权利保护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诉讼中,张凯也自愿表示今后继续跟随叔叔张明生活,并接受对其进行监护,被申请人张峰、孙欣分别出示了书面意见对申请人张明和刘莹提出的变更张凯监护人的请求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
据此,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张峰、孙欣对张凯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明、刘莹为张凯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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