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男和某女相恋九年,已同居,两人于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其中某男首付出资13万,某女首付出资8万,余款按揭,当时应某女要求,将房产登记于某女名下,之后第一年月供是从某女的工资转账划入,2009年底,某女出国深造,于是月供便一直由男方在付,如今,某女突然提出与某男分手,且主张房产归己所有。无奈之下,男方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这个案例中,本人认为,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在某女一人名下,但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有男方出资证明、男女系恋人且已同居的证据等,注意这里,是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不是主观的理解,保留证据很重要),两人当初购房显然是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二人共同从事的某种民事行为,如共同选房、共同出资、且共同承担着因该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因此,本人认为该房产虽名义上是归女方所有,但实质上,应视为二人共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该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又根据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某男可以按照其所出资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在实际分割时,还可以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各方对该房产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从而妥善分割。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