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与被告曾某于2011年10月4日在婚介所经介绍认识,后被告主动追求原告,双方开始交往。至结婚前双方分分合合过几次,2013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家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结婚以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被告经常为一点小事就与原告发生争执,还无端谩骂,甚至殴打原告,导致感情日益淡薄,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与原告相依为命的母亲之间相处不融洽,对原告母亲极其不尊重、不孝顺,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开始分居,后原告于2014年5月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听取了她的陈述,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目前主张离婚的理由虽然很多,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被告拒不离婚的,原告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2)就原告所述,被告目前虽然原则上不同意离婚,但是其也曾提出如果原告退还被告转账的23万元及交付的2万现金以及婚姻期间累积花费的3万元左右的款项即同意离婚;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称被告在2013年5月10日在银行柜台向其转账了23万元(当时双方均在场),同日还给了她2万元现金,这些钱她是认可的,但是当时是被告主动给她的,还说“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原告认为是被告赠与给她的财产。
在了解了本案基本案情后,从我方角度出发,本律师草拟了起诉状,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为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律师收集提交了原告小区保安及原告母亲的证人证言、双方曾因琐事打闹的报警记录。
诉讼过程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被告当庭答辩并提交证据,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返还婚前财产28万元、返还金银首饰100余克、分割婚姻期间所得租金37000元。对此,本律师认为:
(1)对于被告要求返还的100余克金银首饰,因对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交付给了原告,且原告否认,那么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交付了,我认为被告要求返还也是无依据的,因为这完全是一种赠与行为,既然已经赠与,还能要回来吗?
(2)对于房租,因被告提供的是租赁合同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持被告的银行卡刷卡消费了3万多的主张,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持有该卡,且是其消费,因此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对于焦点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账的23万元及2万元现金如何认定?是否该返还?是否可以在本案中通过答辩形式提出主张,要求法院判决?
第一,原告毫不隐晦地承认是收到过23万的转账及2万现金(该2万现金可以不予认可,但是原告自认了),但是说明了当时是双方一起到银行柜台办理的转账,而且是被告当时赠与给她的。被告对此辩称,当时确实是一起去办理的,但是是原告诱骗他转的账和给的钱,到了辩论阶段,被告又说是交给原告保管的,双方形成保管法律关系。对此,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说法,相反,我方主张赠与,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但是本律师认为,结合双方当时的关系、被告的自愿转账行为以及转账后长达1年之久并未主张返还的事实,该款项应当视为赠与,理由见下面所附代理词 。
第二、原告诉求中仅有离婚,被告现在要求返还财物并通过答辩的形式提出,本律师认为法院不应当对此予以审理,因为被告的要求并非通过本诉或反诉的形式提出,同时其要求返还的是婚前财产,而非分割共同财产,他的请求应当属于返还之诉,不应当与本案离婚案件合并审理。但本案代理审判员在庭审中却不认同,告知需要一并审理。
整个庭审,法官严重倾向被告,开完庭,主审法院要求双方下来调解,后电话与我沟通,说转账的23万如何处理,我方回复最多一人一半,结果法官明确告知我方不行,必须退还。这当中的玄机不言而喻。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