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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父母一方过世,继承房产直接写子女名

案情简介

父母共有的房产,母亲过世后,父亲意愿房产直接归儿子所有,是否能够一次性办理手续后,将房产直接更改为儿子姓名呢?答案是肯定的。

本市愚园路的一幢洋房为季先生外祖父的遗产,其母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该洋房的底层客堂、底层中阳台间及底层客堂后小间、底层东北间及5/28底层灶间,建筑面积共计104平方米产权,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2001年9月母亲死亡,未留下遗嘱。

由于父亲退休后一直生活在儿子家中,长期由儿子照料,考虑到年事已高,希望生前将上海的房产直接过户到儿子名下。远在大连的季先生通过网站找到了张莉律师,陈述了一家人的想法。

通过对于案件的分析,考虑到季先生的外公外婆早已过世,其母亲的继承为季父、季先生及季妹三人。季妹早年留学国外,已加入外籍。通过电话沟通后,季妹顾念哥哥长期照顾父母,而且父亲的意愿是将上海的房产留给哥哥,主动表示放弃对上海房产的继承权利。

我们在大连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季父委托了张莉律师代理,并在公证书中表明了其意愿。诉前调解阶段,季先生作为原告到场,被告为季父及季妹。张莉律师代表季父出庭,季妹也从国外赶到了上海。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

办案思路及心得

此案中隐含了继承和赠与两个法律关系。

由于系争房产未季先生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根据我国婚姻法,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季先生母亲过世后房产的一半作为遗产,在没有遗嘱前提下,由季父、季先生和季妹共同继承,季妹和季父对此部分遗产表示放弃继承,那么母亲的遗产由季先生一人继承。

房产的另一半为季父的个人财产,根据季父的意愿,赠与儿子所有。

张律师厘清了此案中的两个法律关系,进行了清晰地陈述,法院根据原告与被告的意愿,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季先生所有。

裁判结果

本案的时效问题。平时咨询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继承案件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的说法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是否就不能诉讼?

虽然季先生的母亲于就过世了,但是系争房产我们才起诉,根据当事人的理解已经超过时效,其实不然。由于季母过世后遗产并没有分割,季父赠与房产的前提即隐含着遗产分割问题,只有明确了季父在系争房产中的份额,才能明确赠与份额,因此本案从所有权分割的角度说并没有超过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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