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嫌犯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的职责包括哪些?
《律师法》
第二十六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在会见嫌犯的时候,律师跟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话是不可以被监听的,而且,犯罪嫌疑人从第1次被公安机关讯问以后,就有权利委托辩护律师,但是辩护律师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