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刑法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
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司法机关在处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等的刑事案件时,一般会将犯罪的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活动的积极分子、其他参与者分开,对于前两者,一般会判处相应的刑罚,最后一类参与者,受到的处罚通常是被责令支付罚款、被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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