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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事不认罪缓刑可以吗?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参加庭审的时候,态度嚣张,承认一些犯罪事实,但是不认为自己有罪,通过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一类是缓刑,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活动。那么,认事不认罪缓刑可以吗?小编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大家讲一讲。

一、认事不认罪缓刑可以吗?

不认罪,是没有判决缓刑机会的。因为判决缓刑的之一就是有悔罪表现,不认罪当然不会悔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考验期从何时算起?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条就是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如果认事不认罪缓刑是不能通过的,这说明被告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自然得不到从轻发落。被判处缓刑的,应该到社区参加矫正,在这个期间违反规定的,法院可以收回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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