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枪支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销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126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种:
“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枪支。“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
3、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即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枪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
4、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枪支,即不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进行销售。
5、制造无号枪支,即不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
6、制造重号枪支编制的同一枪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枪支上,换言之就是两支或多支枪支使用同一序号。
7、制造假号枪支,即在枪支上使用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行为,以及超过限额制造枪支等的行为都已经违反了《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任何的公民来说,在发现单位、他人故意实施了此类行为之后,可以选择到相关国家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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