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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众所周知赌博行为是被我国所严令禁止的,因为赌博而家破人亡的例子也很多,所以如果具有赌博行为或是为赌博的人提供场所甚至以此为盈利的情形,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公民是可以进行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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