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分期付款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在交易额比较大的买卖中,比如特殊的动产汽车、不动产房子这类买卖中,因为涉及的金钱较多,分期付款时卖方总会让买方办理一些抵押手续,将车子或者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卖方,从而来保证卖方债权的安全性。那么如果将汽车抵押给他人的,抵押人作为车子的所有者,擅自将自己抵押给他人的汽车开回,是否构成盗窃罪?
首先,盗窃罪是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犯罪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要是说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以我们的理解,一般来说这种财物是指动产,因为动产方便携带,但是盗窃罪的对象也可以是不动产,比如在土地上种植的珍贵植物,药材等。这些不动产的特征是可以与其附着物分离,就如珍贵药材,种在土地里时是不动产,但是其是可以与土地分离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他人的财物也并不局限于这些动产和不动产,现在社会,电力、燃气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
我国刑法上对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们想要通过惩罚盗窃行为来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我们要保护的公私财物不仅仅是物品的所有权,还包括物品的占有权。在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物设置抵押并将物品交付给抵押权人后,物品的占有权就转移给了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占有该物品其实在实践中旺旺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实现,抵押权人和债权人通常是一个人,这是,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对他占有的抵押物是由妥善管理的义务的,因为如果抵押物毁损灭失之后,抵押权人可能面临着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所以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与保护所有权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是一样重要的。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就应该页属于财产类犯罪的侵犯对象,也就是对抵押权认对抵押物的占有应当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
通过对盗窃罪的了解,我们知道盗窃罪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盗窃他人的财物,但是抵押给他人的汽车本身就是抵押人自己所有的,并不属于他人的财物,对于偷偷开走自己抵押给他人的汽车是否构成盗窃罪,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是偷偷开走自己抵押给他人的汽车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需要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也就是该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或者属于国家,抵押权人将自己的汽车置于抵押权人的控制之内,随后又偷偷将自己的汽车开回,也只是将属于自己的汽车拿回,重新形式自己的所有权而已,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偷偷开走自己抵押给他人的汽车构成盗窃罪。抵押人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他人,他人因此成为抵押权人,抵押权认对抵押的汽车的占有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抵押的汽车相对于抵押人即自己来说,这是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尽管自己是汽车是所有者,但汽车处于抵押权人的控制之下,抵押权认就对抵押的汽车享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正是抵押人自己放弃的权利。因此,在自己将汽车抵押给他人后,又偷偷的将抵押的汽车开回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他认对该汽车的占有与控制,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的,是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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