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俗的将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这部分人称之为老赖,可对于老赖的真正处理过程是比较复杂和艰辛的,有些老赖大家也见到,真的是在生活当中过了好多年以后才被法院判决的。并且社会在进步的过程当中反而老赖的这种状况还越来越多了,导致很多普通民众其实都非常的好奇拒执罪法院办案流程是否有详细规定?
一、拒执罪法院办案流程是否有详细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现场填写。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拒执罪司法现状
1、罪名不够严谨
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很多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拒不执行的,构不成犯罪,其实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理论上的纷争,但是罪名并没有能够予以修改,造成了许多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另外,该罪名也没能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罪状描述也不够精确。
2、原审当事人疑惑多
最高院《解释》中的第八条规定,“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和执行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犯罪的,均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案件移送后被国家侦查机关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民商、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变为了刑事案件。这种诉讼主体的更替是案件当事人始料不及的,原本是一般的民商、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的权利义务到此变成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一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难以查证处理,就会给原审的当事人带来较多的疑惑与茫然。最高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若是甲地法院审判的案件到乙地执行(或委托乙地法院执行),执行中乙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案件审判在甲地,违法犯罪事实却在乙地,此案件按规定应该移送到乙地公安机关管辖,乙地的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为了查清案件或财产情况,能否到甲地去侦查?原审案件的当事法院又该以什么身份为侦查机关提供情况,又该由哪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哪个法院审理判决呢?这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一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造成的,若在办理“拒执罪”中有侦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提前介入,不仅给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使其有更多机会设置障碍隐匿转移财产,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增大了执行难度。最终有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只是有提到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强制执行的这种手段仍然不配合的话,法院可以直接按照拒执罪来处置。这其中更为详细的办案细节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针对拒执罪的这一块还是有很多的漏洞需要弥补的。
延伸阅读:
拒执罪到公安局什么部门立案?
在我国关于拒执罪可以追究几次
拒执罪移送申请书应该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