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伪造金融票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综合上面所说的,金融票证是由国家来进行合理的管控,而且在使用中也必须要获得国家的认可,如果存在伪造此票证的话,那么是很容易扰乱金融的秩序,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伪造的数量大小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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