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现象是社会中经常出现的犯罪活动,但是那些没有被卷入相关的非法集资中的老百姓似乎对非法集资的概念非常的模糊,甚至开始觉得只要是在社会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就可能是非法集资进而影响了合法的投资活动。那么,非法集资首次清晰界定是什么时候?
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列举房地产等相关行业中非法集资的具体行为,对非法集资概念做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厘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边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宽严相济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非法集资正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为此,《解释》中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比如,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但是购房人并不用于自住,而是交给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代理机构用于经营,并定期向购房人支付租金的一种销售方式。而返本销售是指,购房人一次性付给开发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在一定年限内将购房人的房价款全部返还给购房人。
由于上述模式存在巨大的风险,其实早在2001年6月,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但鉴于《管理办法》仅仅是行政法规,难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起到强制约束作用,上述几种销售模式在房地产市场还是大行其道。
从上文来看国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公众太过于担忧自己被非法集资骗取资产而开始过于谨慎地防范任何的投资行为,因此而专门地将非法集资行为和概念进行明确地定性供大家清楚地分辨出违法和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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