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在不断的健全,对于国家的治理在依法执行,正确引导社会的发展,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卖淫的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的风气以及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的正常发展,那组织容留卖淫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12.11 法发F199n 42号)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五、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在法治社会的我国对于社会风气有着严格的管理,对于卖淫的任何形式组织以及个人都是严厉的处罚,对于卖淫的组织将会有更为严重的处罚,确保能够禁止卖淫的现象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的良好风尚形成。
延伸阅读: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