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卖淫嫖娼越来越猖獗,而正是这股伤风败俗之气,使得我们家庭被破坏,个人思想越来越腐败!而正是有人唆使,有地方拘留,才能使得这股毒风气范围扩展的越来越开!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从刑法规定可见,组织卖淫罪比容留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而只有正确区别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才能准确适用法律。那下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来区分一下。
一、定义不同
1、容留卖淫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对于卖淫活动的具体事项,比如价格,等等均与行为人无关。
2、组织卖淫罪:说的是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
不难发现,容留卖淫只是在整个卖淫过程中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而不参与其中的利益!而组织买淫是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
二、表现形式不同
(一)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
1、一种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建立有效的卖淫组织后通过调遣、指挥卖淫人员到分散、不固定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2、另一种是专门为其他卖淫组织或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的行为。该情况是随着组织卖淫活动的猖獗,一些组织卖淫集团进行分工而形成的。表面上看,组织者虽不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成为其他卖淫集团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先决行为,其性质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特征,对组织者不应仅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或者未遂犯。
(二)容留卖淫罪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
1、 一种是允许卖淫人员在其住房或营业场所(含汽车)内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明知卖淫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
2、 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设立专门的场所提供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行为人以开办按摩店、足浴店等名义收留卖淫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换言之,在表现上区别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需要厘清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组织(控制)与被组织(控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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