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中没收财产是指什么?
受贿罪中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只能是没收犯罪分子其本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涉及到与其他人的财产有共有的情况应考虑其占有的份额。然后再进行没收的程序。并且在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不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尤其是涉及到其亲属亲戚等,比如涉及到相关的公司和合伙人的一些材料,这些相关的一些财产是不能进行没收的。当然没收财产是一定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实施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我国法律上对于受贿罪的判决处理情况是非常严的,主要原因在对受贿罪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是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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