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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传染病菌种的研究本身是为了造福于人类,因此对于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来讲,平时肯定不允许随便把传染病菌种带出实验室之外,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造成传染病扩散的话,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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