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犯罪如何认定
洗钱罪的认定要注意一下两点:
(一)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二、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二)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的。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是指: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从刑法规定来看,洗钱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最高刑期可达十年,而此时的追诉时效也就可以达到10年。在对洗钱罪进行认定的时候,除了可以从此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外,其实也是可以区分一下洗钱罪与其他相似犯罪,这对犯罪的认定也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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