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危险驾驶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既遂的定罪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表现为:
(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
已经获得了驾驶证的驾驶员若是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等的危险行为,那么一旦导致了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参与追逐竞驶的驾驶员不仅会需要向事故的受害者支付民事赔偿金,还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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