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或者是单位是可以采取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的,出让手续一般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办理,在此类国家机关就职的职员,在受到出让请求之后,需要核准出让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在发现出让价格不合理时,可以驳回出让请求,不得擅自允许他人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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