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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容留吸毒次数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主体和次数怎么确定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标准与处罚

1、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条,给吸毒人员提供吸毒的地方、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跟下面的情况相同的,应该立即立案追究吸毒人员或容许吸毒人员在自家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责任:

(1)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超过两次;

(2)一次性容许三个人以上的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3)因为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被国家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吸毒工具、被要求马上停止这种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等等,再一次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4)容许未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5)因为自己想谋取私利,赚取钱财而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6)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犯罪行为。  

2、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所以当个人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家里进行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为就算一次容留吸毒。而在这一过程当中符合《刑法》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的间中一项的就算是“容留他人吸毒罪”。这样公安机关也会对行为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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