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职权罪辩护意见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曾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肯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曾XX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曾XX前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第二、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退赔26万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小,情节轻微,没有对XX湾的开发制造阻力。虽然被告人曾XX当时是违规批建,但也有近一万元的财政创收,XX村因李XX决定在当地投资后也增收近30万元,没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李XX获得452499.5元补偿款不是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它们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中明确定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452499.5元损失的异议。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缴款通知书》证明本案所涉房屋颁证时造价仅33.5万元,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评估价452499.5元。《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错误,不应当采信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1、评估对象错误。《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是别墅,而被告人批建的是私人住宅,李XX擅自改建为别墅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2、评估参照因素错误。《评估报告》三、估价技术报告(二)"区域因素分析"中将土地所处位置定旅游度假区来界定房屋价值不正确,应按农用地上的房屋来参照评估。
3、评估价值依据的时间错误。该评估价是以现在的市场价进行评估,以此来确定被告人一年前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公平。
4、《评估报告》没有考虑到所建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违章建筑的客观事实。
(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根据过错责任确定,本案中显而易见李XX主观上有过错:
1、没有土地证却要办土地规划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2、窗口工作人员已说明文件手续不全、不合格,还坚持办证。
因而,被告人违规批建的行为和李XX申请办证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是混合过错关系,李XX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希望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秉公判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王XX、刘XX律师
二OXX年X月X日
二、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关于滥用职权这种行为是需要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罚的。一般情况,滥用职权罪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在具体的审理阶段请辩护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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