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它们之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理由是:
(一)主犯是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是与从犯相对而言的。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时追究其他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那么他们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在没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构成主犯,也就是说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二)如前所述,主犯是相对从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须有从犯。如果在一起聚众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时,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言外之意为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1、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直接行为人的定罪毫无疑问,但如何对首要分子进行定罪分歧很大,特别是首要分子所组织、策划、指挥的聚众斗殴中,有人的行为致人重伤,有人的行为致人死亡,有人的行为致人轻伤,首要分子该如何定罪,实践中争议更大。审判倾向认为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造成多种后果的,以一重罪定罪即可,不数罪并罚,理由是转化型犯罪,本罪已经被转化,且重罪吸收轻罪。
2、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聚众斗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如果首要分子的定罪与直接行为人的定罪一样的话,或者以重罪吸收轻罪,就无法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无法全面反映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作用。所以,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的一起聚众斗殴,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造成了多种后果的,构成了什么罪,就应以所构成的罪数罪并罚,其他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负责。
3、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这一条只能适用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只能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即为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的量刑条款。虽然首要分子也是主犯的一种,但毕竟是主犯特殊的一种,其处罚应该与一般主犯有所区别,否则根本无需明确首要分子。所以说,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处罚无法可依,形同虚设。如果将首要分子与主犯混为一谈,无疑降低了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势必降低对首要分子的处罚,这是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的。这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