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涉嫌开设赌场罪自首后可以从轻处罚吗?
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开设赌场罪或聚众赌博罪等相关罪名,各地人民法院都规定了量刑时具体的参考依据。在浙江,开设赌场导致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这种情况,通常都是在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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