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分为以下三点: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1.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本条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具体列举。
2.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
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3.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进一步细化。
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的标准主要看催收的手段,如果是限制他人自由、恐吓威胁他人、入侵他人住宅、使用暴力等情况,那就会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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