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其构成要件是:
1、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意图,既可表现为明示约定,也可表现为默示推定;
3、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创作的小说、绘画等,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司法实践中,合作作品引发的纠纷占较大的比例,且较为复杂,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却相对简单,因此,不同法院在审理合作作品纠纷时往往会在合作作品的认定、合作作者身份的确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等方面做出一些不同的判断。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1、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作者的数量;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权人为复数而成为合作作品。
2、合作作品以“个别利用可能性”为标准,分为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
3、合作作者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其劳动结果最终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的成分。
4、合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但只应就自己创作的部分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共同作品的作者共同共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合作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对于合作的规定十分详尽,因此我们在处理合作的法律问题时,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以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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