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2、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经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3、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1、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2、对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4、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
由此可见,针对不同的非法集资情况,河南非法集资处理方式都有几种。如果是在亲友之间集资,用于合法经营而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如果是以非法目的进行集资,则政府部门会介入处理,冻结企业资产,涉及犯罪的,司法机构会按照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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