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是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但有时经营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实施此种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实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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