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规定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上海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3)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 (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3)轻伤30人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存在玩忽职守这样的一种行为,那么是严重的侵犯到我们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以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说的话,肯定是要进行惩罚。基本上是需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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