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会坐牢。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 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
(3) 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 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
(5) 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 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
(7) 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
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以当事人如果是企图偷越国境,但是因为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最终没有偷越成功,那么他就是属于偷越国境罪的未遂,如果是未遂,那么当事人是很有可能不会坐牢的,因为它就没有达成犯罪的最终条件。所以最终国家会对他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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