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需要对此判处两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有罚金的处罚,如果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属于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是多次4组织的,将需要按照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惩罚。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这两罪有着本罪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国(边)境。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出国(边)境,两罪从构成特征上看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走私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为,根据本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无论是在我们国家还是国际社会中,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在当代中国是非常的重要的,我们国家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一旦发现有人偷越国边境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果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更是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此时是要严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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