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泄露的信息种类多样化
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扩展到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银行账号和密码、出行记录等。如肖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肖某通过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将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二)个人信息涉及面广
根据案例分析,被泄漏的公民个人信息涵盖面较广,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经统计,公安机关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通话记录、手机定位信息、短信息记录、电话机主资料、企业老板、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
(三)与下游犯罪结合密切
纯粹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社会一般公众而言,并无太高的利用价值。而大量存在的故意泄漏、出售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往往存在不法的目的。
除此之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敲诈勒索、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以及与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财产犯罪同样存在较为密切的结合。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中心的犯罪产业链甚至逐渐开始成型。
(四)社会应对消极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被害人往往并不特定,犯罪嫌疑人一般也并非针对某特定人实施犯罪,这与传统犯罪中的点对点犯罪存在巨大区别。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员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样的一种行为并不以为然,实际上这样的一种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的话,有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的,所以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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