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不一定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具体的规定如下: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的特征: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责任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
3、阶段不同
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
犯罪未遂、中止、以及犯罪预备,都与犯罪既遂一样,是常见的犯罪形态,根据规定,对于非既遂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后,通常会比照既遂犯,从(减)轻处罚。当然,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既遂犯,还有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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