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而走私武器、弹药更是其中较为恶劣的一种。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何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一旦认定构成该罪,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那么走私武器、弹药罪如何量刑?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
1、客体要件
枪支弹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
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2、客观要件
走私武器、弹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2、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论处。所以一旦被控走私武器、弹药罪,最好迅速与专业的刑辩律师取得联系,戴罪立功,从最好的角度出发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