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武装叛乱罪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暴乱罪是指采取武装的形式,与国家或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刑法还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所谓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一切种罪预备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两者行为特征区别是,一个是武装叛乱,一个是武装暴乱。
(三)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本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针对于参加武装叛乱,或者是暴乱的相关人员就是对国家安全和民众的个人健康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事情,针对于这种行为我国的法律是严重不允许进行的。如果涉及到武装暴乱或者叛乱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