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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满解除是怎么规定的?

一、管制期满解除是怎么规定的?

管制期满解除,是根据《刑法》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在实践中,犯罪分子想要解除管制的,通常只要等到管制期限届满时,才能够解除的。而当管制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或司法局就要按照其内部流程解除管制的,要是没有及时收到相关通知的,也可以向相关机构询问情况,要求解除管制

二、管制的适用情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管制期满解除的具体情况的认定情况,涉及到相关违法事实的处理上,应当由法律根据实际来认定管制,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还需要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管制期满后应当合法的解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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