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拘禁罪还是强迫卖淫罪,首要要从它们的概念入手,首先所谓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愿进行卖淫的行为;而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特征,同时行为人也具有限制他人身自由的故意与行为,也同时符合作为行为犯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论处。所以此类罪名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中重罪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犯非法拘禁罪,就会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单人单案,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7日;如果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0日。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综上,现实中会出现有罪犯为了强迫受害人进行卖淫而将其关押在某个地方,此时就很容易将强迫卖淫和非法拘禁两个罪名混淆起来,但是因为两个罪名的目的不一样而使强迫卖淫这个罪名的拘禁行为成为了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还是比较好区分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