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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有哪些不同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有哪些不同

第一,二者在刑法的位置及概念不同。

协助组织卖淫罪坐落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此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坐落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此款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第二,二者行为模式不同。

协助组织卖淫罪,主要体现为“协助”行为。如何认定“协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实践中,组织卖淫罪中的认定不仅仅限于保镖、打手、管账人,对于卖淫 女的培训人员也同时会被认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主要体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二、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问题

从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罚幅度配置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罚幅度实际上就相当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刑罚幅度。因此,其“情节严重”的标准,基本可以参照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来确定。仅对其中非法获利一项作了调整。主要考虑协助组织卖淫的获利,一般情况下明显小于组织卖淫者的获利。因此,解释按照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获利起点的一半即五十万元作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起点。其他“情节严重”选项的量化标准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一致。

刑法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就说明,这类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不再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既然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本身,也就可以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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