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第三十三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珍贵文物损毁的情形发生之后,处理需要聘请专业人员看一下是否可以将文物修复之外,还需要确定文物毁损的原因,若是经过核实之后发现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才导致1毁损的现象发生,那么该公职人员是有可能会被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