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是近几年兴起的骗钱手段,非常受骗子青睐。不少的人深受其害,为社会所厌恶。集资诈骗,往往是许以高额利息,借款的方式。当借款双方互不相识的情况,为了保证交易有所保障,往往会寻找一个担保人。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集资诈骗中的担保人应负的责任?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条从保护交易公正的角度出发,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但如何认定债权人、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债权人、担保人都应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债权人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不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或诈骗的情形,如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都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妥当处理需要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协同,首先必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自有价值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做到定性准确、罚当其罪、消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冲突,为民事责任的落实提供良好的基础;其次需要否定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效力,要求刑事犯罪主体退赔债权人的财产;担保人亦须在其担保合同自身没有瑕疵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1/3以内的责任;高额的不法利息应当一律充抵本金,担保人收取的利息应当作为债务人返还给债权人的损失计算,如此债务的清偿才会合理且可能。非法集资整个案件的处理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只有将司法权牢牢控制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案件才可能达到实质上的公平。
担保人,其有存在的必要性。在借款合同中,往往都需要有担保人。集资诈骗,抓住借款这的心理,给出非常高的利息,以得到借款。但是,若借款人捐款跑了,集资诈骗中的担保人应付的责任是什么呢?首先,要分清担保人是否有过错,若无过错,是不需承担责任的,但若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