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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

二、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抢夺国家机关证件已经侵犯到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也会造成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只要当事人具体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必须要为此付出该有的代价,法院在判决时也会按所造成的后果大小来进行处罚,重者是可以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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