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销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如果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会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那具体来说如何认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呢?不妨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1、认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明确认定本罪的行为方式,具体来说:
(1)超过限额制造枪支。“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枪支。“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
(3)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即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枪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
(4)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枪支,即不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进行销售。
(5)制造无号枪支,即不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
(6)制造重号枪支编制的同一枪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枪支上,换言之就是两支或多支枪支使用同一序号。
(7)制造假号枪支,即在枪支上使用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2、认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需要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相区分。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制造、购买或者出售枪支的行为,即行为人本无制枪和售枪资格;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本具有制枪、售枪资格,只是未按规定的数量、品种、型号等要求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且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为单位特殊主体,即只能由依法被国家指定、确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构成。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是故意,不要求以出售为目的;后者则要求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而要是单位构成此罪的话,此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