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所犯之罪应适用的条文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应当把握两点:一是依照《刑法》第62条规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否则,便成为加重处罚;二是对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是相对而言的,即比犯罪分子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受到的刑罚相对较重,并非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从轻处罚,是指在所犯之罪应适用条文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同样“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否则,就混淆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界限;对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罚,是相对而言的,即比犯罪分子没有从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受到的刑罚相对较轻,并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
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大小有一定影响,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比较概括,如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限度,法律均无具体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必须结合考虑其他情节才能确定。当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重叠交叉时如何选用,也往往取决于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每个案件都有酌定情节。因此,酌定情节是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起着法定情节所无法起到的作用。对于酌定情节
可作如下分类:
1.犯罪对象。侵犯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不同,因而量刑也应有轻重之别。例如,侵犯老弱病残孕比侵犯一般人的社会危害性大;盗窃文物比盗窃一般财物的社会危害性大。
2.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不同,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在法律没有将犯罪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却有意义。如果犯罪分子的手段极为残忍或极为狡猾、隐蔽,则其比采用一般手段的犯罪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更大。因此,对他们的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对前者的处罚应重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对某些犯罪来说,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决定着犯罪能否成立。而对不以时间、地点为成立要件的犯罪,有时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通讯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战时比在平时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在灾区比在非灾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1.犯罪主体身份.主体身份不仅影响定罪,而且影响量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其社会影响比一般人犯罪恶劣,所以对其除罚也应较一般人犯罪为重.
2.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是由其行为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由其一贯表现决定的。但是,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反映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需要加以考虑。例如,在犯罪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案的被告人平时遵纪守法,从事正当的生产劳动,偶尔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起激愤而犯罪;另外一案的被告人一贯不务正业,藐视法律,经常违法,多次被劳动教养。对他们的量刑理应有所区别。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程度不同。一般地说,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卑鄙的,其人身危险性就大,使其改过自新的难度也大,相对于犯罪动机不那么卑劣的行为人而言,对其处刑就应当重一些。
2.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是真诚坦白、彻底交待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还是拒不认罪、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有赃不退,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量刑时要考虑这些情况。
法定量刑情节由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量刑酌定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原因等。各种犯罪的情节往往是错综复杂的, 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 是相对的。量刑时必须全面分析案件的各种情节,既要考虑法定情节,又要考虑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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