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所谓国家保密制度,是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范围以及有关制度的总称,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请参见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释解。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有哪些,对于涉案人员有着较强的警示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忻,综合地加以判断。
(二)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三)区分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制度,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犯罪对象不同。后者的服务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带有很强烈的政治含义。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获密对象是“不该知道的人”,不限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四)区分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规,主要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规定。1978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机密条例》、1980年国防科委颁发的《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等。只有违反了这些法规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
国家机关职员在工作过程之中,不得故意泄露国家内部机密,由于此类机密泄露之后,并不是简单的受到经济损失,也会危害到国家安全,故此任何人不管是由于故意还是过失,导致国家内部机密泄露,都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能够举证自己并没有泄密的,此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