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法和司法机关逻辑是: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已对受害人具有精神抚慰作用,如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难免有被告人承担双重惩罚的嫌疑。根据上述规定,相当一部分法院对被告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二、司法解释
1、刑事责任是被告人因为触犯刑法而由国家对其行为提出相应的谴责、限制或者剥夺等刑事法律后果的地位或状态,而精神损害赔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犯罪之所以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在于其超越了社会能容忍的最低界限,对于不同追究主体来说,不存在重复惩罚的可能。刑罚固然对受害人有安抚和补偿功能,但这种功能仅指于犯罪学和刑事法律科学领域,不能替代民事侵权领域的精神赔偿概念。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对犯罪人定罪科刑,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结果,公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并非帮助被害人进行同态复仇,而是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目的。被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则是以补偿私人损失为目的,是维护私权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四条明确指出“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属于新法和特别法,其施行之后,与其抵触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无效或不再适用(如法释〔2002〕17号)。同时,侵权责任法的效力要高于最高院的《批复》和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所以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上,只要犯罪分子造成了精神损失的,就需要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后面再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刑事责任,具体情况下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来进行处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