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若干个有关于国家秘密的犯罪,其中这个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那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果行为人构成了此罪的话,又该如何处罚呢?律图小编带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所谓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的是运用某些特定的方法,即窃取、收买或者刺探,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大家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对国家秘密有所耳闻,我国的国家秘密是有级别划分的,分为绝密、机密以及秘密三种等级。值得注意的是,平常我们所说的情报以及相关的信息等国家秘密以外的资讯,并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对象。
那么,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个具体罪名上,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首先,在犯罪客体上,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中,因此其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来说,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犯罪客体的界定,有助于区分本罪与其他国家秘密类罪,同时也能够清晰明确本罪的定性。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上,本罪的行为表现是要采用窃取、收买或者刺探方法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这里的“非法获取”,指的是依法不应知道的人而知道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是依法可以知道该项国家秘密的人但未经过法定的手续而获取了该项秘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窃取、收买和刺探这三种方式,因此如不是采用这三种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就不能被评价为此罪。
再次,在犯罪主体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局限于特定具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手上,而是注重对一般行为人在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性上的惩罚为宗旨。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上,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为故意,即对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有明知。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虽然有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可以区分,但是因为我国在国家秘密方面有若干类似规定,容易造成混淆。比如,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中就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个罪名与本文我们探讨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很相似,但并不一样。前者的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定性上显然比后者更严重,此外,前者的客观表现是要境外机构提供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而后者则不需要。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看到,后者的犯罪只是获取,并没有泄露,而前者是故意使之让其他不该知道的人知道。
日常生活中犯该罪的人不少见,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具有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或答案等行为,常常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对于这种犯罪,应该怎么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283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这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生活中并非遥不可见,因此,有必要加深对国家秘密的理解和对法律的学习,这不但有利于保护自身,也有利于增强守法观念。而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内容,上文中小编已经做出了介绍,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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