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审应该如何走程序?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设置案件编号。再审案件的发生是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案件进行监督的结果。原审是否受理,以程序是否终结为依据,不以判决文书是否有效为依据。二审程序已经受理后,案件重新审理。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重新审理的案件重新编号,并根据案件被发回的时间,按照立案法院收到案件的先后顺序,决定重新审理。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列号。至于复审程序,则不必在案件编号中体现出来,可以在复审文件中体现出来。
2. 立案后发回再审案件的文件,不得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在案件重新审理后,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将变更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与一审案件相同。
3.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原为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